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近年来,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人民法院强化审判执行,不断开拓创新,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成效的有力抓手。坚持积极作为,彰显审判职能,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严格落实法律责任,生动践行法治观念,实现惩罚犯罪、教育改造与修复生态环境多重目标的协调统一。
以案为鉴依法促改整治
2018年5月,四川省阿坝籍男子索某、桑某等人与多某商量购买黑土事宜,他们协商于同年7月在多某的草场上采挖及销售黑土,出售的黑土由朱某收购。非法采挖期间,桑某找到尕某计划将时任久治县草原监理站站长马某拉至入伙,因尕某与马某关系甚好,禁不住劝说便答应了桑某的要求,在得到马某开具的证明后,几人合伙采挖并出售黑土累计赚取20余万元。最终经鉴定,索某等人非法采挖黑土破坏草场面积为1.9公顷。
此案经玛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索某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索某等人拘役5个月到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黑土在生态环境中对于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维护、调节起着重要作用。玛沁县法院准确把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定位,严厉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彰显了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责任担当。
玛沁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李斌介绍,2021年年初开始,玛沁县法院承担果洛州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工作,作为果洛地区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法院,玛沁县法院实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依法维护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对涉及资源破坏性开发、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依法审慎审理。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不依法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
“2021年至今,我们总共审判了3起环资类刑事案件,这说明当地牧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李斌感慨道。
法治宣传守住绿水青山
一场场宣讲宣传活动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在耳濡目染、口耳相传下,黄河保护法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
“阿克,看看我们的宣传手册。”“保护生态,每个人都是受益者,也是建设者……”近日,在玛沁县雪山乡、下大武乡,玛沁县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法官围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向群众详细介绍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及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着眼于预防和保护。玛沁县法院致力于扭转先破坏后治理的传统环境修复模式,向牧民群众传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果洛地区产生较好效应。同时,面对面向牧民群众以案普法讲解环保的重要意义,强化牧民群众自觉抵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意识,达到以案普法的目的。
“中华水塔”赋予果洛美名也赋予果洛责任,当三江清水源源不断从源头流淌而出滋润华夏大地,当三江源头再现“千湖美景”,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林草丰茂,已经成为果洛鲜明的生态标识。
“涓涓之水汇成河,浩浩荡荡顺江下”。玛沁县法院将承担好保护“中华水塔”的使命,进一步强化“源头责任”、履行“源头职责”、作出“源头贡献”,为保护好黄河源头的生灵草木、绿水青山,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来源:青海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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