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公婆婆身体还好吧?”
“你家那边的幼儿园学费贵吗?”
“我们公司会发儿童节福利,你需要几份?”
这些问题不是朋友间的寒暄
而是女性在求职面试中被问的问题
其实面试官真正想问的是
你结婚了吗?
你生孩子了吗?
你有几个孩子?
母亲、妻子、女儿、同事、爱人
不论是何种身份,身居何处,女性都是这世界最美的色彩。
(妇女权益保护宣传)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部署中对妇女权益保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部署中特别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央对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的高度认可和充分肯定,也承载着中央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包括妇女权益保障等更多领域更加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的更高期许和更重责任。
(招聘中的生育歧视)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的招聘启事中,存在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对岗位性别限定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发布含有“已婚优先”等歧视性内容。
该院发现线索后立即立案,以实地走访、网络调查等方式充分开展调查工作。
(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在招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时,仅限招录男性、规定男性优先、限定妇女的婚姻状况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全面掌握辖区内相关问题后,向相关职能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妇女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辖区内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健全网络招聘的监管力度,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能,做好平等就业宣传工作,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检察官在社区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普法)
为进一步延伸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该院还会同区妇联、区人社局,深入企业基层召开妇女权益保障座谈会,听取企业女性职工对权益保障的需求和意见,了解企业为保护女性职工权益而定制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保障妇女权益不仅是检察公益,更是一种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全方位、全过程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让妇女感受到每天都是三八妇女节。”检察官陈宏俊说。
自1911年起,每年的3月8日被定为“国际劳动妇女节”,它不是女神节,也不叫女王节,它是“妇女能顶半边天”,是激励中国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坐标。
3月8日,我们应该做的,不仅仅是一句问候
尊重她、维护她
就要积极推进保障她的合法权益
拒绝就业歧视
停止家暴
零容忍拐卖妇女儿童
鼓励支持女性进入更多科学科技领域
勿在传媒中使用含有性别歧视的用词用语
勿在口头禅里“问候”别人的女性亲属
拒绝重男轻女
禁止出生性别选择
……
365天,每天都要尊重女性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下面这些不再是“观念”,而是法律!
·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婚登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来源:泰州海陵检察
编辑:王济荣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