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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洪泽:50亩基本农田“变身”商贸城

日期: 来源:中宏网收集编辑:中宏网

中宏网江苏6月16日电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等特点。合理利用土地,不能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从事非农建设。但是在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50多亩基本农田却被擅自改变了土地农业用途,违规建设成了商贸城,以租代征、变相买卖,政策红线抑制不住发展的冲动,引起了当地村民的强烈不满。

居民投诉:基本农田被长期出租 违规建设成商贸城

日前,居民王某某、朱某某等实名向本网记者反映:1998年12月20日,原朱坝镇人民政府(现朱坝街道办事处,下同)与原朱坝村委会一组、七组签订了《关于征用朱坝村壹组、柒组土地的协议》,租赁朱坝村委会一组的集体耕地53.19亩用于兴建朱坝商贸城,原朱坝镇人民政府按年向村民支付土地租金400元/亩/年。协议还清晰地说明了地块的四至范围。

图源:投诉人提供

“50多亩的基本农田就此被擅自开发建设成了商贸城。商贸城名义上是综合性用地,楼下为门面房,楼上为住房。由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村镇建设服务站承建,1999年开始分批次建设,到2008年全部建设完成。”投诉人说。2016年11月11日,原洪泽县人民政府向万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41户颁发了“苏(2016)洪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9095、039097 、039128号”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件显示,涉及地块是家庭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标明为“基本农田” 图源:投诉人提供

近期,记者来到了洪泽区朱坝街道商贸城进行现场调查。整个商贸城占地面积53.19亩,其中房屋占地面积36.19亩,16.27亩为内部道路。商贸城中基本上都有住户。一位住户表示,房屋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上写明取得方式为“划拨”。

在商贸城八号大街,两名知情老住户透露,商贸城为家庭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

商贸城一角。记者 摄

商贸城平面图。图源:投诉人提供

图源:投诉人提供

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1月18日出具的《关于万军先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朱街信〔2020〕70号)更清晰地还原了基本农田“变身”商贸城的经过:朱坝商贸城属于原朱坝镇朱坝村民委员会一组所有。1998年12月,经镇政府和村委会与朱坝村一组群众商讨签订了《关于征用朱坝村壹、柒组土地的协议》,协议注明商贸城共用地53.19亩,由镇政府每年按400元/亩的租金支付给群众,并免除朱坝村一组群众的公差勤务和征购提留等各项应上缴费用。该协议执行到2016年,因国家免除群众农业税和公差勤务及征购提留,并且物价上涨等原因,朱坝街道办与朱坝居委会又重新签订了商贸城土地租赁协议,该协议将土地租金调整为1000元/亩/年。

记者核查:2018年已有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那么,朱坝街道商贸城地块是否有相关的规划许可手续?记者到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的核实。

图源:投诉人提供

图源:投诉人提供

记者调取了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淮国土资罚字〔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载明:洪泽区朱坝街道办村镇建设服务站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朱坝居委会七组(原一组)集体耕地50.24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0.24亩;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道路33,493.33平方米;符合规划,处以罚款10元每平方米,计罚人民币33.49万元。

投诉人表示,建起商贸城的地块土地性质其实为基本农田,实际是非农建设。土地承租人原朱坝镇人民政府(现朱坝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将相应的土地分别退还给村民,但至今也未退还。

最新回复:36.92亩已征收并办理相关证件 未征收部分等待国土空间规划落地

图源: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泽分局

2023年4月18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泽分局对于商贸城问题给予了最新回复。函件称,洪泽区朱坝街道商贸城小区36.92亩及房屋占地部分已于1998年全部征收后通过拍卖方式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时由住建部门办理)手续,目前绝大部分房屋办理了土地证、房产证或房地一体的不动产证,少量房屋依户主申请也在陆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剩下16.27亩为小区内部道路,未征收,但二调、三调均为集体建设用地,即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关于该小区16.27亩内部道路未征收事宜,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1月立案查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后续整改工作,洪泽区朱坝街道办已考虑采取土地征收措施进行落实,待洪泽区及朱坝街道国土空间规划落地后实施。

回复函提出,关于2016年土地承包证载明土地为基本农田事宜,经咨询农业农村部门得知:2016年对1998年发放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了更新换发,承包证上记载的内容有些未能及时更新调整;另外承包证上登记为“基本农田”的内容,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基本农田”不是同一概念。

图源:投诉人提供

申请用地单位载明为洪泽县国土管理局 图源:投诉人提供

国土部门资深人士接受记者咨询后表示: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一种,区别在于基本农田是不得占用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那么,对于朱坝商贸城地块(36.92亩),原洪泽县国土管理局(现洪泽区)是否可以作为征用土地单位?根据相关法律,除了国家之外,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具备征地权。所以,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没有征地权的。

虽然商贸城地块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但至今非法占用的土地未能退还到位,也未严格落实土地征收的相关措施。对此,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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