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图一时之利,兄弟俩出售个人银行卡,为电信诈骗提供便利条件,突破法律红线最终身陷囹圄。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刘某甲和刘某乙兄弟俩都是90后,去年6月二人经营的生意陷入困境,出现资金问题。弟弟刘某乙想额外找份工作赚点钱,便在网上浏览招聘信息,并添加了招聘人员的微信。聊天过程中,对方向刘某乙推荐了一份“来钱快”的营生,只需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帮助他人走账,就能迅速赚到佣金。想到不用出力就能赚钱,刘某乙便向招聘人员提供了几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
后刘某乙将此事告诉了哥哥刘某甲,想着兄弟俩一起赚快钱。刘某甲明知收取银行卡进行走账的人极有可能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由于最近资金确实紧张,便同意出售个人银行卡,并收取了近3万元的报酬。
6月底,公安接到电信诈骗被害人报警,兄弟俩双双被查获。经查,刘某甲所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活动,共计4名被害人的20余万元被汇入该银行卡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示
提供“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或者在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进行介绍、联系,这种几乎“零投入”又能快速赚钱的方式对于某些人而言是一种巨大的诱惑,但这背后其实深藏陷阱。无论是提供者还是介绍者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进而身陷囹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赚快钱铤而走险。
来源:丰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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