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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收集编辑:盘州市人民法院
5月10日,盘州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前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4月,被告邹某某和被告某公司因项目需要,向原告某某公司购买混凝土并签订合同,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提供价值为17.79万余元的混凝土,期间二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截至诉前,二被告仍差欠原告7.79万余元未付,除应当立即支付原告所差欠的混凝土款外,按照合同二被告还应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其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法官受理此案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通过电话联系邹某某进行沟通协商,释法明理。二被告认可差欠原告混凝土款的事实及金额,也表示是因为经济困难一直无法支付,希望原告给一定时间渡过眼前困难。承办法官也再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引导被告换位思考,协助原被告协商还款时间。最终原、被告各退一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于2023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混凝土款7.75万余元,如二被告未按期足额上述款项,则应当支付逾期利息2.84万余元、违约金0.8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
该案买卖合同纠纷,所涉金额并不大,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通过庭前调解,向双方解法明理,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减少诉讼成本,化解原被告双方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文/牟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