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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清远收集编辑:平安清远
不断恢复和发展
但总有些人不听劝告
非要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
最终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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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山县公安局黄坌派出所值班警员巡逻至黄坌镇黄坌村委会旱田村路段河域时,看到两名男子穿着“蛙人”潜水装备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值班警员果断出击,当场抓获2名电鱼违法嫌疑人,并在现场起获一件“下水裤”、两台电鱼机等作案工具。
经讯问,两名男子对自己在禁渔期使用禁渔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满足一己之私
清远这名男子
竟对野生动物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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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英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收到坑口咀派出所上报信息,称在辖区开展交通整治工作时,现场缴获2条蛇,9只蟾蜍,初步判断有人在辖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后经民警走访调查发现,村民张某涉嫌非法狩猎,并依法将张某传唤至坑口咀派出所接受调查。据张某供述,他发现附近的竹林里有蛇出没,就动了捕猎的念头,于是拿起捕猎工具去到竹林里进行非法狩猎。
目前,张某对其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