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刘某于2021年4月23日入职某教育机构担任下属幼儿园园长,从事招生和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
2021年7月30日,刘某离职。
2021年8月,刘某因入职某区幼儿园需要,要求教育机构负责人出具离职证明,但该教育机构一直未出具,刘某未能入职新单位。
2022年4月,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自己无法入职新单位的损失。
在案件处理中,刘某出具了他与某区幼儿园人事负责人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中显示,刘某与某区幼儿园的人事负责人在前期关于工作内容、薪资等问题沟通达成一致后,人事负责人明确表示必须要有离职证明才能办理入职。在法院审理环节,某区幼儿园人事负责人也出庭证明刘某因没有离职证明而无法入职。
仲 裁 结 果
经过仲裁及一审、二审,刘某的请求得到支持。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行业的用工现状十分严峻,劳资纠纷呈上升趋势。据某研究机构统计,近三年来,幼儿园教师经常跳槽、转行,教师团队不稳定。
其中,因用工不规范、管理不当等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占总数的70%。尤其是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安全法律事故等方面问题最为突出,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
加之园所管理者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导致劳动纠纷与安全事故频发,对幼儿园的稳定运营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园长幼师通联合湖南花信教育于2023年11月24日-25日在广东·广州举办“幼儿园合规用工、劳资纠纷应对与安全事故法律风险防控-密训营”,特此组织本次培训课程,旨在帮助幼儿园及托育园管理者运用法律解决园所用工难题,更好地应对劳资纠纷与安全事故,提升幼儿园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园所稳定运营。
案 件 分 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的作用有两个:
第一,劳动者可凭证明办理相关就业求职手续;
第二,书面证明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解除,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出具的证据、某区幼儿园人事负责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因原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刘某无法入职新单位。因此,教育培训机构应赔偿刘某的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园长幼师通服务平台 为中国学龄前教育工作者提供专业资讯服务,致力于帮助托育园&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化提升,为托育园&幼儿园提供专业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平台。
*声明:本文大部分文字和图片均来自网络,由园长幼师通服务平台小编因教学和研究需要转载或选编的文章,重在分享优秀教育理念,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后台留言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