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官根据案情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签署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通过司法见证的方式对离异夫妻行使子女探望权进行规范和引导。这是全省法院首份在离婚诉讼阶段发出的《探望权履行承诺书》。
案情简介
纪某和倪某因感情破裂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唯一婚生女由倪某抚养。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探望权行使问题未达成完全一致意见。纪某要求定期接走孩子,倪某以孩子需要补课等理由拒绝。
组织签署
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完全和解,法官向双方释明良好亲子关系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在充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探望权和家庭教育责任的相关规定后,法官积极引导双方签署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
《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通过签署承诺书,一方面可以督促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尊重对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导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法合理行使探望权。
法官解读
离婚纠纷案件关系未成年被抚养人的身心健康,应加大调解促和力度。根据《民法典》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尝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融入探望权的同步调解,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次生”伤害。《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的签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衍生矛盾纠纷和强制执行情形的发生,为破解“探望难”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同时,法院发出《探望权履行承诺书》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可以起到诉源治理的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来源:中国吉林网
出品:吉报传媒
编审:刘 畅
编辑:傅 瑶
校审:卢文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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