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属于特殊商品,只允许在核准的经营地址范围内销售。
2月中旬,玉龙县烟草专卖局联合玉龙县公安局,在玉龙县黄山街道查获两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大要案件,共查获涉案违法卷烟853条,涉案金额达20.5万余元。
2月7日,玉龙县烟草专卖局联合玉龙公安,对涉案人胡某经营的黄山街道某某生活超市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涉案违法卷烟7个品种13条。随后,工作人员又在胡某住所内查获违法涉案卷烟71个品种461条,共查获涉案违法卷烟474条,涉案金额约12.6万元。
据悉,早在2022年10月20日,玉龙县烟草专卖局就曾接到举报胡某经营的超市所售条装卷烟识别码与该店烟证号码不一致的举报信息。当时,执法人员到店检查后未发现胡某有任何违法行为。鉴于此,执法人员经过长期重点监管和线索摸排,终于在此次突击检查中,查获了胡某的违法行为。
2月14日,玉龙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长期摸排,联合玉龙公安,对黄山街道陶某经营的某某便利店开展检查。在该便利店储物间纸箱内及货柜上,执法人员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60个品种379条,涉案金额约7.9万元。
玉龙县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玉龙县烟草专卖局紧紧围绕构建“四能”专卖服务体系总体要求,创新应用传统情报+数字情报组合模式,进一步加深了警烟之间的联防联动,凝聚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有效遏制了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反弹势头,在形成有力震慑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辖区烟草市场经营秩序。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其买卖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有证≠随意进货。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烟草,涉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相关法律规定,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的卷烟经营过程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一种违法行为。通俗地说,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就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公司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包括以下行为:
向外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当地或外地零售单位或个人进货等行为;
同属一家企业或者个人的不同连锁店之间的串货行为;
非交易行为,如:替卖、以货易货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温馨提醒
广大零售户,要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守住法律“红线”,坚持合法进货合法销售,切勿轻信他人推销兜售而购进非法卷烟,千万别为了一时的“利益”走进法律的“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