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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明确,自治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建设自治区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数据接口和数据下载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开放的、可机器读取的公共数据。由自治区各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开放资源的提供、更新和维护。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不得另建公共数据开放通道,已有通道整合、归并到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根据有关规定不能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的,应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备。
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直接从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
有条件开放类或非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出申请,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审核后确定是否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