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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本报记者 刘岩
小区保洁员拖地导致湿滑,八旬老人摔倒受伤后,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物业需要担责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3年6月,年过八旬的郭某到弟弟家做客,刚进入单元门时,由于小区保洁员刚刚拖地,地面水渍未干,郭某不慎跌倒摔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郭某多次找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无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4万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不是案涉小区业主,仅作为访客,但是因保洁人员清洁地面残留水渍导致原告在被告公司服务的小区单元门入口内摔倒,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物业公司在单元门口贴有小心地滑注意安全的警示标识,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若要求物业公司随时将地面清洁得完全无水渍的状态未免太过苛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八十岁高龄,在行至瓷砖路面处时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避免危险发生,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认定,原告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共计11.5万元。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5%为宜,即57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