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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日报收集编辑:蚌埠日报
关于规范电动三四轮车销售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电动三四轮车销售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未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及在国家CCC认证目录内未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电动三四轮车。
二、禁止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三四轮车,禁止提供非法改装业务。
三、销售者售车时,应主动向购车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销售者在签订销售协议时应主动告知购车人以下内容,并签订告知书:
(一)车辆上道路前,应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
(二)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驾乘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规范使用安全带、禁止违法载人、违法超员。
(三)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电动三四轮车工作通告》规定,市区中环线以内,电动三四轮车和三轮摩托车24小时禁行(《通告》中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购买通过国家CCC认证但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三四轮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区域内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严禁销售者将属性为机动车的电动三四轮车交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30日
(来源: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蚌埠市公安局 编辑: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