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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理交警收集编辑:大理交警
近日,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决定对张某某予以逮捕。目前,张某某已由永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在永平县看守所羁押。
2023年02月16日,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街镇安吉公路K15+200米处时,车辆发生侧翻后与对向一辆三轮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张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事故造成张某某颅内出血,肋骨、盆骨骨折等多处创伤。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30mg/100ml(乙醇/血)。后经永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在该起事故中的无证驾驶、驾驶报废机动车、超速行驶、机动车机件不符技术标准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永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并处以罚款275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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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李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