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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故事 | 打篮球被撞伤,谁担责?

日期: 来源:燕赵晚报收集编辑:燕赵晚报

  随着天气逐渐变暖,越来越的多市民走进运动场馆,流汗中感受竞技体育的魅力。而作为竞技类体育运动,篮球、足球等活动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参与者也遍布各个年龄层,可竞技运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受伤风险。那么,在对抗运动中受伤,又该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呢?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审结了一起因篮球运动受伤而引发的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对方赔偿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

打篮球被撞骨折 受伤者诉至法庭

  裕华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均系未成年人。2022年1月13日,周某与朋友在公共篮球场打球,张某随后进入该篮球场一起打球。运动期间,张某与周某身体发生碰撞,致使周某受伤。经诊断,周某左尺桡骨中段骨折,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损害后果除因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参与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活动,被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此案中,原告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庭审后,被告张某的母亲张某某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周某50%的医药费作为补偿,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022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周某医药费1万余元;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周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在公共篮球场打球时,双方身体发生碰撞致使周某受伤,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张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主张双方素不相识,并非有组织的自愿参加篮球活动,但是该篮球场为公共场地,并非收费的封闭场地,不可能如上诉人所述谁先来占据球场,就限制他人进入球场打球,因此,所有在篮球场打球的人员均应当认为系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参与者应被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故二审法院于2022年9月下旬,判决驳回了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篮球运动中的高对抗性存在一定的风险(资料图片 图文无关)

对于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肯定

  裕华法院张聪法官表示,《民法典》设立的“自甘风险”条款明确了适用条件和阻却事由,鼓励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既保护了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使得文体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开展。

  张聪说,张某虽然不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在周某受伤后,张某的母亲张某某能主动承担周某50%的医药费作为补偿,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此举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这里,倡导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不仅需要法律来规范,也需要人与人之间多点和气、多点关心和互助。

  张聪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作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参与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篮球运动中的高对抗性存在一定的风险(资料图片 图文无关)

记者调查

只要不是故意 受伤者都会自己承担治疗费用

  4月5日,正赶上清明节放假,记者走访了多处公共球场,调查运动参与者的意见。记者共调查了20位参与运动的市民,年龄从20岁到67岁不等。采访中,85%的运动者认为在球场上对抗发生意外受伤的事很正常。“据我了解,我身边打球的朋友中,90%以上都在打球过程中受过轻伤,例如崴脚、戳到眼睛,空中碰撞摔倒之类的轻伤,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需要检查治疗,都是自己承担费用。”26岁的市民王先生说。

  采访中,一位年轻人尉先生说起了自己此前经历的一次打球中的受伤情况。2022年7月,尉先生在室外公共篮球场打球时,意外和另一球场的运动者发生相撞,造成尉先生磕伤下嘴唇,由于流血不止,对方的家人及时赶来,陪同尉先生前往医院缝合伤口。其间,对方家人态度很好,并主动承担了治疗费用。尉先生的家人也认为对方不存在主观故意伤害,甚至没想到对方态度如此好。“我们都认为在球场打球意外受伤属于正常事件,虽然自己缝了11针,但对方主动承担了所有费用确实还挺感动的。”尉先生回忆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图 燕赵晚报首席记者 南开宇 实习生 尉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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