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印发实施,为规范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推动“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监管方式落地见效,切实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提供了遵循。
《制度》明确乡镇自然资源所是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巡查计划,划分巡查责任区域,确定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组织开展巡查并对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制度》要求乡镇自然资源所根据辖区矿产资源分布实际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分别开展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其中矿产卫片等监测图斑涉及和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的违法区域,各类涉矿工程项目施工区域,采矿证即将到期、资源即将枯竭、开采范围接近矿区边界以及采矿证逾期、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采矿证注销或吊销、矿山企业关闭退出后的原矿区及存在无证非法采矿现象的区域等作为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其他地区为全面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制度》就巡查准备、实地巡查、发现违法及现场处置、信息记录、普法宣传教育等各个环节事项作出规定,强调每次执行巡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及时出示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制止拒不停止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并抄告相关部门,发挥共同责任机制制止违法行为。局执法监察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申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制度》提出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定期对乡镇自然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凡未按巡查工作计划开展巡查工作,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不制止,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填写巡查日志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讯员:张延伟)
编辑:田玉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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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王占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