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行政执法三张清单”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大力推行审慎包容执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现公布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2起。
1.四川某电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案
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四川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办公综合楼楼顶东侧设置有3套废气处理塔,每套废气处理塔均设有1个废气排放口,共计3个,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的大气排放口数量2个不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3月20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废气排放口或者拆除新增的废气排放口。4月14日,该公司重新申报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通过,废气排放口数量由2个变更为3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2.四川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案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四川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高精密双面多层电路板产业化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已于2021年12月开始投入生产使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3月2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高密度双面多层电路板产业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该公司积极组织验收并提交了因为疫情管控未能及时验收的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该公司整改及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遂宁传媒集团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