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视频剪辑 邱睦
通讯员 郝丽萍
武汉市民张颖(化名)在一次骑自行车的过程中,被迎面而来的某平台的外卖小哥骑车撞伤。张女士伤势痊愈后,找到外卖小哥供职的单位索赔。但是,她被告知“此人不是单位员工”。
眼见维权未果,张女士一怒之下将快递小哥李勇(化名)、某外卖平台公司、某配送站点公司、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张颖最终获赔16万余元。
飞来横祸,怎料索赔无门
2021年4月的一天,张颖骑着自行车途径武汉蔡甸区一路口时,被李勇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当时张颖便血流不止,立刻被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进行救治。
李勇是某外卖平台的一名外卖员,受雇于某配送站点公司。据他回忆,当时在送餐返回的途中,为了抢时间,他才在车道上骑车逆行。事后蔡甸区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勇承担全部责任,张颖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载明“由李勇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赔偿费用”。
张颖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股骨远端骨折,多处损伤,头部损伤,住院治疗25天,共用去医疗费7万多元。
出院后,张颖被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为了索要赔偿,张颖找到了包括某外卖平台和某配送站点公司在内的多家单位。但是,均遭到了“踢皮球”。他们并不承认李勇是自己单位的员工,拒绝支付赔偿。
某配送站点公司称其已将配送业务外包给某网络公司,应由该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网络公司称其只是为配送站点公司代发李勇的服务费,其不是李勇的用人单位。某外卖平台公司称其只是为平台提供信息推送业务,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订餐、配送信息等网络居间服务,不参与配送业务,与作为外卖员的李勇不存在任何劳动或雇佣关系。
李勇也承认,自己在从事外卖员工作的时候未与任何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外卖小哥究竟是哪家的员工
该案的承办法官田媛媛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虽然李勇与其所在单位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仍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具备3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发现,某配送站点公司系经某外卖平台公司授权在武汉市内经营配送业务的代理商,李勇系由某配送站点公司负责招募,在该公司所属站点工作并服从该公司管理,某配送站点公司根据李勇配送任务完成情况计算薪酬,并通过某网络公司发放。
“从这些方面基本可以认定某配送站点公司就是李勇的用人单位。”田媛媛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李勇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故李勇的用人单位应对原告张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某配送站点公司、某保险公司共赔偿张颖1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某配送站点公司承担。收到判决书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
承办法官田媛媛认为,伴随“外卖经济”的兴起,外卖员职业应运而生。然而,不少外卖平台商家或其代理商采取“去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开展业务经营。这种用工模式为的是用人单位降低、转移用工风险。“同时,也给合法权益的维护设置了障碍”。
田媛媛呼吁,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购买适额的商业保险,避免事故的发生。外卖骑手也应当提升自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莫“以快慢论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