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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禹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事项的通告

日期: 来源:禹州市融媒体中心收集编辑:禹州市融媒体中心


禹州市各缴费单位(个人):

     为改善城区人居环境,创建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税[2021]8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禹政办[2009]22号《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禹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禹州市2023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缴标准

(一)征收范围

禹州市建成区域内所有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二)征缴标准

按照禹政办【2009】22号文《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征收标准要求统一征收。

二、征缴时间及方式

(一)征缴时间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二)征缴方式

 根据禹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24号文件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发展中心核定缴费金额,市税务局组织征收入库。2023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年计算并自行申报缴纳。缴费人在征缴期内,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日常申报界面《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自行申报缴纳。为避免影响个人征信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缴费人按规定及时缴纳。

三、法律责任

缴费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其他

缴费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0374-253251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缴费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法规、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可咨询禹州市城市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374-8367618。

国家税务总局禹州市税务局

禹州市城市发展中心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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