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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理交警收集编辑:大理交警
4月29日7时,云南永平。郭某昌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永平县博南镇永福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与道路右侧停车位内的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昌驾车逃逸。
接到报警后,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刻赶到现场进行勘查,调取监控视频,锁定肇事车辆。但由于早晨光线暗视线不好,无法看清驾驶人面部,且电动自行车号牌也模糊不清,给侦破案件带来很大难度。
办案民警只能用老办法一路追踪,认真查看监控录像。经过行迹追查、走访企业、多渠道信息交叉比对,办案民警最终锁定了肇事者身份。在被传唤询问后,面对铁一般的事实,肇事者郭某昌承认了肇事逃逸的事实。经认定,郭某昌骑电动自行车未注意观察周边路况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因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拨打120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