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有大型犬撕咬幼童,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17日凌晨,女童母亲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孩子目前昏迷,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相信我家宝贝是最勇敢的,非常感谢帮助我们的人,谢谢你们”。
记者联系上女童母亲,她表示目前转到华西医院,孩子在重症监护室,没办法探视所以看不到女儿。
女童妈妈告诉记者,转院的时候她第一次看到女儿,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对她说,孩子生命体征平稳,但因右肾受伤较严重,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其称,女儿的治疗费用比较高昂。
据网友发布的一段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事发不久后,疑似咬人黑犬逃离小区穿越马路。
10月17日,女童母亲表示,警方告知其涉事黑犬已被找到,目前还在排查寻找狗主人。
关于“野狗整治”,
成都市公安局近期回复
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消息,针对网民关于“野狗整治”的建议,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10月11日回复称,目前,犬只管理小组已部署开展秋季犬只专项整治行动,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处置。
网民9月20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成都市市长留言,建议整治野狗。其称,现在市民的生活水平都有提高,很多人都养起了宠物狗,但遗弃走失的狗也很多。这导致行人在路上很多次遇到了流浪狗,让人心惊胆战地躲避。不知道政府什么时间能开展一次全市的搏杀流浪狗行动?另外建议组织社区宣传《动物防疫法》,在各个小区张贴文明养狗,持证养狗,地下室不能遛狗,强调遛狗牵绳等。成都是一个有两千万人口的大型城市,在提高市民的生活幸福指数上,我们一直走在前列,文明养宠也一定会。恳请讨论一下,如何开通违法养狗的举报渠道,让每一位市民都参与共建文明美好家园。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10月11日回复称,留言反映野狗整治的问题已收悉,成都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将此件转交市局户政管理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成都市成立了犬只管理协调小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市场监管、卫健、住建、教育、公园城市、财政、宣传以及各区(市)县政府共同开展犬只管理工作。目前,犬只管理小组已部署开展秋季犬只专项整治行动,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处置。
同时,市犬管办常态化指导成员单位,一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入户讲解、社区宣传栏、坝坝会等方式进入社区开展宣传,2023年已印制文明养犬宣传海报9万余份。二是网络新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蓉城犬管)等,设立专题专栏节目大力宣传文明养犬,提高养犬人的文明意识。三是延伸拓展校园阵地宣传,通过“学校安全教育平台”开设预防狂犬病知识和养犬知识测试。如网民发现违法养狗行为,可以向属地街办、城管、公安进行举报投诉。
此前报道>>
女童小区内遭烈犬扑倒撕咬,狗主人和物业要承担哪些责任?
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两只狗扑倒并撕咬2岁女孩,女孩受伤严重,引发关注。
被撕咬女童已完成清创手术
警方通报:正全力展开调查
视频显示,在一栋居民楼下方的草地上,一只黑色大型犬正撕咬倒在地上的孩子,孩子母亲奋力阻拦,但是小孩依旧被大型犬撕咬住向前拖行。另一只白色犬不停在周边转圈,有人拿着拖把试图驱赶犬只。视频引发网友对犬主人的愤怒。
事后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事发于16日早上8点左右,已经联系了公安、消防、社区,在处理这个事情。狗已经被控制住一条了,黑狗还在找,它比白狗要凶一点,不太好控制。狗主人也在找,物业领导去医院看望了小孩。至于狗为什么没牵绳,物业工作人员说,平时也会提醒业主遛狗要牵绳,但有些业主就是不听。
当天下午,成都崇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调查,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医院医生谈被狗咬伤女童伤势:
右侧20多处咬伤最长8公分,不忍直视
10月17日凌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博士,副主任医师朱育春在短视频平台向大家讲述了会诊情况。
朱育春说,狗咬伤是特殊伤口,所以不能一期缝合。而大面积的暴露皮肤裂伤的创面,有可能带来致命的水源电解质紊乱,以及营养和蛋白的流失。但所幸看到孩子的生命体征比较平稳,各项指标没有出现严重的危机值。“查体时,当打开小朋友的纱布翻身,整个创面暴露在面前时,不得不承认,作为一个有20年工龄的外科医生,这种震撼确实是巨大的。”朱育春说,两岁多孩子的皮肤娇嫩,整个右侧是多达20多处的咬伤,“最长的有8公分,真是让我不能直视。我也是两个孩子的爸爸,与孩子家长沟通病情时,感受到这两位年轻家长的无助与悲伤。”
网友热议应禁养大型犬
狗和主人必须尽快绳之以法!
还有网友表示:“没有什么能够补偿孩子和母亲受到的伤害和阴影。”
也有网友表示,“必须追究狗主人的责任”“物业也要承担责任”。
律师答疑:狗主人和物业要承担哪些责任?
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如果并非流浪狗,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狗主人要承担哪些责任?物业已经提醒了业主,还要不要担责呢?头条号法律博主@安律说法 进行了分析:
首先,《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具体到本案,涉事恶犬出现在小区内,狗主人显然未尽到对犬只合理的看管义务,导致狗伤人事件发生,狗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不限于受害女子和孩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等等。
其次,《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第41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等规定。否则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第10条、第36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具体到本案,如果涉事恶犬并非趁狗主人不注意跑出家门,而是狗主人故意不栓绳在小区内遛,狗主人还要承担治安违法责任,逃避责任的还将罪加一等!
再次,如果涉事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狗主人明知道涉事犬存在较大的危害性仍然饲养,最终导致严重的后果。还有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犯罪!《刑法》第114、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2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物业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便是第三人侵权,也应当承担责任。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注意、警戒、防范、救助义务等等。具体到本案,物业并不是说已经提醒业主遛狗栓绳就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还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有效地避免恶犬伤人事件的发生。换句话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物业如果仅仅做到了提示,或难辞其咎,也要承担责任。
养犬是每个人的自由,但是看护好自己的犬则是狗主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九派新闻、海报新闻综合整理于北京日报客户端、央广网、大皖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