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河北省化工园区的认定条件与程序、评价与复核、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20〕182号)同时废止。
在认定基本条件中,《办法》规定园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位于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由开发区托管),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专业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化工集中区规划连片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园区内不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园区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
《办法》明确,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考评,认定园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为引导园区高质量发展,河北还建立园区评价与复核制度。《办法》规定,每年开展园区自评,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评价与复核。园区评价依据国家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本办法开展,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六方面评价,并依据《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打分。评价报告应包括园区建设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实施项目等内容。
《办法》提出,省级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的园区,给予优先扩区支持,园区内项目建设优先解决土地、用能、排放等指标;园区自评和省级评价得分70分以下的园区要制定整改方案;对省级评价时发现不满足认定基本条件或得分60分以下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园区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据悉,自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共认定了六批化工园区共38家,包括35家化工集中区和3家专业化工园区。下一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通过园区自查和复核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园区建设和管理,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打造河北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载体。
(丁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