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维权
随着网络世界的迅猛发展,各式各样的信息传播和交换也在不断提速,这赋予了“二手交易”新的生命力,但也经常出现“货不对板”、以次充好、隐瞒瑕疵等问题。消费者网络购物应该如何维权?近日,城东法院东川法庭就调解了一起因网络购车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马某因业务需要想购买一辆代步车,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得知鄢某某要出售一辆4驱SUV汽车,于是双方互加微信了解情况。2022年10月1日,鄢某某通过微信视频向马某展示车况,并承诺该车为4驱SUV,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车款付清后就能办理过户手续。马某同意购车,双方协商该车价款为70000元,鄢某某负责运输。马某在收车后发现该车系2驱车,并非4驱车,且该车因发生过交通事故造成油缸漏油、变速箱冒烟等诸多问题,无法通过车辆安全检测。马某于2022年10月7日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鄢某某沟通车辆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鄢某某将马某拉黑,并拒接电话。马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被告以前期已经通过视频向原告展示车况,其未提出异议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并且以自己的常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西安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而拒绝到庭。经过承办法官对被告释法说理,被告最终同意到庭调解。
调解中,被告态度强硬,言辞激烈,表示车辆交易已半年,如要退车退款,应扣除折旧费。法官先平复双方情绪,告知被告案涉车辆一直停在原告仓库并未使用,且被告在交易中存在刻意隐瞒车况、拒绝解决问题的情况,引导被告换位思考,诚信交易。通过法官的倾情调解,最终被告鄢某某当场向原告退还了全部购车款,原告撤诉,案件就此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广大消费者
针对二手车买卖,在全新的销售模式之下,存在销售者对销售产品了解不透彻的情况,消费者更要多留个心眼,防止上当受骗。首先购车应选择大型、正规、专业的市场,可靠性更高,消费者的权益更有保障;其次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陪同现场检测,出具全面的检测报告,确认车辆无事故;通过网络平台获得车源信息的,要到现场看车,确认后再提车。
如产生纠纷,消费者需要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商品质量、其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这就需要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注意对卖方所描述、承诺的商品质量状况进行取证,留存双方微信对话记录、电话录音等,同时保留好原商品,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