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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于静波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人民法庭审理一件赡养费纠纷案件,当事人行动不便,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件情况特殊,随即决定开展巡回审判,将“审判庭”搬到家中。
张大爷与王大娘共同生育4名女儿,随二女儿一起生活至今,随着年龄的增长,二位老人的行动能力减退,自理能力越来越差,饮食起居需要人员看护照料,四姐妹对于赡养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二老一纸诉状将4名女儿诉至法院,要求4人承担赡养义务。
榆树法院大岭人民法庭副庭长张树元受理该案件后,立即向村委了解情况,并到二位老人的住处详细了解老人的生活现状、起诉的真实想法、及对以后的赡养意见。考虑到老人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决定到原告二老家中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最终判决四被告给付张大爷、王大娘每人每月300元赡养费。庭审结束后,张树元法官再次向各当事人详细宣讲了赡养父母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大量的释法析理,张大爷与王大娘的4名女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二位老人的养老问题及家庭矛盾得以妥善解决,在场群众纷纷认为法庭这种审判方式很好,不仅便利了当事人,还拉近了人民法庭与群众的距离,让老百姓都能看得见、听得懂。
下一步,榆树法院将结合“司法良知培育行动”,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职能优势,把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化解在身边,努力让新时代人民法院建设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