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市司法局河南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流浪猫伤人理赔引起的纠纷。
某日,市民李先生去王某经营的水产公司购买海鲜时,在水产公司内被一只猫抓伤,李先生与水产公司老板王某各执一词,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先生向河南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后了解到,李先生被猫抓伤后,花费医药费1260元,随后找王某要求赔偿,认为自己是在水产公司内被猫抓伤,王某应当赔偿全部医疗费用。王某认为,此猫是只流浪猫,经常来水产公司附近,他出于同情偶尔喂一点食给它,且当时李先生有没有故意挑逗猫也不清楚。同时,工作人员在王某的公司内发现,走廊内有喂猫的碗,有些顾客反映在水产公司内能经常看见这只猫。
在初步掌握事情经过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王某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从法律角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次猫伤人,因无法证明是李先生故意挑逗猫所致,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工作人员劝解王某,作为水产公司经营者,应该主动树立好公司良好的口碑。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释法、悉心劝导,最终王某同意了司法所的补偿意见,补偿李先生医疗费用1260元并当场支付。至此,一起流浪猫伤人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延吉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继续履职尽责,强化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贡献司法行政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