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推进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上海法院第五批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季雅燕法官主审的“某石材公司诉某绿化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
某石材公司诉某绿化建设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法官
季雅燕
商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案情简介
某绿化建设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园林景观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湖河整治工程为主的中小微企业,系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石材公司依合同供货,然绿化建设公司在仅支付部分货款后,未足额支付剩余货款,故石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绿化建设公司辩称,其已向石材公司背书转让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被拒付,目前绿化建设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处理相关纠纷。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除向绿化建设公司发送应诉通知、举证通知等材料外,还向其发送了《关于为涉诉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告知书》,告知绿化建设公司如因涉诉信息被不完整获取,导致企业在信贷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相关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绿化建设公司遂向人民法院反映,其公司因存在诉讼案件造成公司向银行申请正常经营贷款受限制,现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涉诉信息说明,以便银行更全面掌握公司涉诉概况,继续提供金融支持。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进行审核,制作形成《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并交给绿化建设公司提交给相关银行。该说明函主要就涉诉案件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等作了客观说明,这也是上海法院发出的首份《企业涉诉信息说明函》。后石材公司与绿化建设公司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获得信贷”指标是评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而近年来,涉诉中小微企业的不少涉诉信息被第三方机构抓取并提供给金融机构,但这些涉诉信息往往并不完整准确,导致一些中小微企业只要一做被告,其信贷融资、参与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就受到影响。
本案中,人民法院尝试先在商事案件中主动向部分作为被告的中小微企业发送《关于为涉诉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告知书》,告知涉诉中小微企业如因涉诉信息被相关单位不完整获取,导致企业在信贷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需要人民法院对涉诉信息予以客观说明或予以澄清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相关涉诉信息说明服务。该项工作机制有助于消除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差,人民法院客观地将企业的涉诉信息向金融机构进行披露,供其参考,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披露不准确而导致金融机构对涉诉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产生误判的可能性,避免企业仅因涉诉而难以融资,有利于打通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难点堵点,尤其是让小微企业“挺得住,过难关,有奔头”,守住中小微企业的“生命线”,纾缓民营企业的信用危机。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宝山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