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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十倍赔偿+公开道歉 乌市头屯河区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日期: 来源:长安新疆收集编辑:长安新疆


1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观摩庭开庭。最终,被告人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现场


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于某和其丈夫马某通过网络等非正规途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并联系印刷厂按照国外游客提供的样品制作外包装,以4.5元/瓶的价格在其店内向国外游客销售。与此同时,于某通过微信向黑龙江省等地销售,销售金额为4500元。


2020年11月11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于某在其经营的化妆品店内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成分的保健品,将其抓获后,在其家中地下室、车内及商铺内查获一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经质检部门检验,其中4种检出了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1月12日,马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马某犯罪情节轻微,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日,经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有毒、有害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于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45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要。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司 
编辑/马 芳
主编/陈   楠

总编/王定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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