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执法人员紧紧围绕“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行动主题,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着力整治涉及民生安全6大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维护了岁末年初市场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筑牢了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底线。现将遂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春雷行动2023”十大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蓬溪县某药店涉嫌销售劣药案
经查,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及待售的3盒“金谊婷左炔诺孕酮片”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认定为劣药,涉案劣药货值金额117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四川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月开始在遂宁市某医院从事食品经营行为,截止案发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违法所得8786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023年1月29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869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遂宁市河东新区某水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鸭肉案
经对当事人销售的鸭肉(购进日期:2022-10-18)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不合格,涉案不合格鸭肉货值金额218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2023年2月13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河东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遂宁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经对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精装888大地红(爆竹)38㎝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销售包装标志”项目及“引火线牢固性”不符合相关标准,检验不合格。涉案不合格产品共310卷,货值金额24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44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产品,没收不合格爆竹产品5卷,并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40元、罚款74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成都市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经查,当事人对遂宁市某商场所使用的7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未按照规定及要求对电器部件、主驱动链等项目(内容)实施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相关规定,2023年2月9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5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大英某药店销售侵犯“勃喜”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通过网购方式以10元/盒价格购进侵犯“勃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勃喜”牌藏域景天胶囊(参杞雄根)100盒,并在拼多多注册店铺以40元/盒(买一送一)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3年1月28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遂宁市船山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擅自使用“遂宁红薯”地理标志案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包装盒外包装标示有“遂宁红薯”字样,经查“遂宁红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为“地理标志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使用“遂宁红薯”地理标志的相关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2023年1月16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八:遂宁市某电影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9日开始,在向消费者提供3D电影服务的同时销售3D眼镜,并通过其店堂内宣传告示牌、“美团”“淘票票”“XX电影”APP界面标注“观看3D电影,请自备3D眼镜或在影院前台购买”等字样。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向消费者销售3D眼镜1012副,销售金额6385元,违法所得46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2023年2月2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4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遂宁开发区某烧腊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执法人员开展计量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未经检验,遂宁市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用5KG标准砝码进行检定时,发现该电子秤的按键可手动控制,点击不同单价按键,电子秤分别可显示为10.5斤、11斤、11.5斤、12斤,当事人使用明知有作弊功能的该不合格电子秤违法所得23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2023年2月20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对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的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射洪市某大药房涉嫌哄抬连花清瘟药品价格案
经查,当事人日常以13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24粒装),以16元/盒价格销售,利润率约为23%;以22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48粒装),以25元/盒价格销售,利润率约为14%;以17元/盒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36粒装)50盒。2022年12月12日,因市场需求量突增,当事人涨价以30元/盒价格销售连花清瘟胶囊(36粒装)35盒,以35元/盒价格销售连花清瘟胶囊(36粒装)15盒,利润率分别上涨至76%和106%,远远超过了日常利润率。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月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信息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管局 记者程伯全 校对:陈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