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教育局官网发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修改版)
(点击查看详情>>)
现将《意见》(修改版)
对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即日起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
发起#说说配套幼儿园#话题互动
快来提出你的想法
小编划了下《征求意见稿》里的重点——
新建住宅区
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交付使用
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
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售许可证时
不得将配套幼儿园纳入销(预)售范围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并征求区教育部门意见,未按照相关标准布局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审批。
在进行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协议,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建立房屋楼盘表时,应当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售许可证时,不得将配套幼儿园纳入销(预)售范围。
用水、用电收费标准
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区教育部门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
已移交区教育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其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
家门口是否规划幼儿园?
幼儿园何时投入使用?
关于武汉配套幼儿园
你有哪些想法?
来参与#说说配套幼儿园#话题互动
我们邀你一起聊聊
扫码说说!
↓↓↓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出品 文字:戴容 内容来源:武汉市教育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