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爆无小事,民安重泰山
为全面消除枪爆危害
全力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环境
彭阳县公安局主动作为
于近日成功查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切实推动枪爆等危险物品
治安乱点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以来,彭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坚持以“查”开路、以“治”为本,打防并举,综合施策,始终对辖区各类乱点、隐患、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7月25日晚,彭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辅警在开展夜间巡查宣防工作时,发现一车辆形迹可疑,遂进行查验,发现车内藏有非制式枪支1支、改装枪1支,7.62军用子弹4枚。
经查,家住古城镇的嫌疑人马某甲、马某乙和周某某25日晚相约到山上打野鸡,马某甲和周某某分别携带自己私藏在家中的非制式枪支和改装枪,三人在打完野鸡回家途中,被古城派出所依法查处,随后刑侦大队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查,案件移交治安管理大队进行侦办。
三人到案后,对自己非法持有和改造枪支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三人已被彭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警方提示
私自持有枪支弹药是违法行为
如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的
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
积极检举揭发非法持有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