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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赵某与王某本是多年朋友。2013年起,赵某以儿子做生意为由,多次向王某借钱,并答应给付高额利息。王某出于信任,向赵某陆续转账200余万元,并签订了《还款协议》。2021年,赵某家人发现赵某表现异常,频繁在平台打赏主播。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找到赵某要求还款,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王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判决赵某偿还剩余的123.3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赵某之间的《还款协议》,是在赵某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签订的,故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借款本金总计208.29万元,约定利息2%。截至目前,双方确定借款本息总数为220万元,被告方已偿还96.66万元。现王某要求赵某偿还剩余全部欠款本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某给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23.34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