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工时制度?
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特殊工时制度是针对有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而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点(或加班),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点(或加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且延长工时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的休息休假权怎样保障?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加班费如何计算
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