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系家具安装工,被告陕西某家居有限公司系家具销售商,2021年4月份开始,刘某某为陕西某家居有限公司从事柜子、门等安装工作,双方约定安装时间后,由陕西某家居有限公司股东在微信中指示刘某某前往客户家中上门进行安装。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刘某某安装家具每平方米50元,安装一扇门10元,双方每月以安装明细为结算依据结算报酬。2021年9月3日下午,被告陕西某家居有限公司股东王超,在微信中向原告刘某某发送了位于乾县的地址,安排刘某某去乾县为客户杨万义安装家具。
2021年9月4日,刘某某在客户万某家中安装家具时被切割机锯伤左手,随后刘某某被送至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诊断为,多手指完全切断;其他诊断为,开放性指骨骨折、开放性多发性指骨骨折、多发性肌腱损伤、手指血管损伤、指神经损伤、手指骨髓炎等。2021年9月4日至2022年1月12日,刘某某在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0天。出院诊断,左手食中环小指离断伤,左手食中环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左手小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左手食中环小指屈伸肌腱断裂、左手食中环小指双侧指血管断裂、左手食中环小指双侧指神经断裂、左手环指近节指骨骨髓炎并骨不连、左手环指残端修整术后。住院治疗花费102645.10元,检查、材料、康复等花费3029元,收款收据一份金额650元。刘某某受伤后,陕西某家居有限公司股东王超支付刘某某10000元。
刘某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20年12月3日,经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咸秦劳人仲案字[2020]第194号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陕西某家居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形成劳务关系,陕西某家居有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对雇员的安全生产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刘某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某作为专门从事家具安装工作的从业者,在使用切割机时应当知道切割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尽到合理的防范义务,造成自身伤害,也存在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比例本院酌定由陕西某家居有限公司承担60%,刘某某自行承担40%。
结合原告诉请金额316322.9元,一审判决由被告陕西某家居有限公司承担60%即189793.74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来源:西部法制报-西部法制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