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他爹发生交通事故后,使我丧失了生活的勇气,在你们的帮助下,让我拿到了赔偿款,领取了司法救助金,孩子也得到了社会关怀,让我对生活重新燃起了希望,我会把两个孩子抚养成人,教育他们做有益于社会的人,用实际行动报答曾经帮助过我们的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周某对前来回访的孝昌县检察院检察官的一段真情流露。
2022年11月,邹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将程某撞倒,造成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事故发生后,邹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并报警,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办案指引》,可以对邹某作不起诉决定,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社会矛盾一直没有化解。
承办检察官经过深入了解,程某身故后其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没了生活来源,其妻周某独自照顾两个正在读书的未成年子女生活确实困难;邹某愿意赔偿被害方,但由于其驾驶的是两轮电动车没有购买保险且邹某靠打工“抹灰”为业,一次性拿出五十多万元的赔偿款着实比较困难。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办案检察官多次深入孝昌县小河镇、孝南区杨店镇,会同所在乡镇和社区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向他们讲解相关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法律法规知识,最终双方达成了共识,邹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家属周某二十多万元,另外二十多万元邹某通过外出务工分六年六次付清,并由邹某亲属为其提供担保,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2023年3月,孝昌县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认为,案发时邹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并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向被害方赔理道歉,积极承担赔偿义务,知罪悔罪,一致同意对其作不起诉。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现状,将相关线索移送该院控申部门,后经审查认定被害人妻子周某符合救助条件,依法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元,同时会同该院未检部门对其子女进行心理疏导,鼓励他们坚定信心、努力学习、积极向上,该院还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和社区对其子女的教育提供关怀和帮助。
孝昌县院在办案过程中践行“枫桥经验”,能动司法,主动作为,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