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4月13日,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微信公众号发布《2023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出台8个方面17条支持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措施》提出,支持非住宅用房转为住宅,允许部分住宅或商务办公用房调整为“公寓”。
关于非住宅转为住宅。本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未售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或办公用途的存量房屋,在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日照要求和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等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具备变更条件的,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使用功能调整规划确认意见书》,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使用功能调整规划确认意见书》办理项目立项、环保、用地、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手续。
关于住宅商务办公用房调整为“公寓”。允许日照或隔声降噪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住空用房或商务办公用房调整为“公寓”,将“公寓”作为一种除日照或隔声、降噪要求之外,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其它强制性内容的特殊生活单元。
部分已建未售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住宅或商务办公用房,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使用功能调整规划确认意见书》后可调整为“公寓”;新建房产项目在规划方案审查时,对规划方案经优化调整后仍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住宅(户数控制在项目总户数的5%以内),可调整为“公寓”。
办理“公寓”相关手续时,自然资源部门按商业性质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部门按照住宅标准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划部门向房产部门书面说明日照情况,由房产部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公寓”的日照情况予以标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公寓”用途,在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用途标注为“公寓”,并对日照情况予以标注。现状住宅日照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不动产登记的用途应由“住宅”变更为“公寓”,并对日照情况予以标注。
关于“公寓”的配套政策。“公寓”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民用标准执行,若用于非生活居住(例如商业运营),需按照实际使用性质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公寓”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照乌鲁木齐市户口迁入政策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