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阿依加玛丽·列提甫 通讯员 陈悦阳)近日,昌吉市发生一起“开门杀”事故。在昌吉市世纪花园小区西门口,奔驰车主刘某(化名)在路边停车时,没有留意车外情况,打开了车门,结果将左侧行驶而来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万某撞倒在地。万某倒地后又被甩到了旁边的机动车道上。就在此时,旁边车道同向驶来的另一辆哈弗车主王某来不及避让,再次与万某发生碰撞,导致万某头部受伤、肋骨骨折。
所谓“开门杀”,即汽车停稳后,车上人员开门时没有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应对,造成碰撞,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叶尔太告诉记者,车主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停标志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且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万某骑行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通过,二人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幸亏万某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叶尔太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那么遭遇“开门杀”,责任谁来承担?如果乘客开门发生事故,驾驶人也要承担责任吗?受害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叶尔太告诉记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是确定事故责任大小的标准。如果驾驶人停车位置正确,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在提醒或告知开门人后方有车辆或行人的情况下,开门人打开车门造成事故发生,则驾驶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驾驶人违规停车,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比如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开门人下车时未仔细观察情况而造成事故发生,则驾驶人和开门人可能承担按份或连带赔偿责任。
“大部分汽车的车门打开宽度在80厘米至100厘米,所以距离汽车的位置在1米以上才能确保安全,步行、骑行人员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叶尔太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