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因为你故意降价,才导致这一切,你必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又不是我一个人造成的,只能赔医药费”近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某市场,赵某与罗某相邻摊位卖菜,赵某见罗某摊位围满了顾客,故降价吸引客人,罗某对此不满,便上前与其理论,双方话不投机,矛盾升级为互相拉扯、推搡,致罗某呼吸困难。市场管理员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罗某送往医院。经检查,医生表示罗某数月前做过乳房切除手术,伤口虽无大碍,但对术后恢复有一定的影响,建议居家观察一周。
一周后,罗某上门找赵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5200元,赵某认为发生争执并非其一人造成,表示除医疗费1300元外,其他费用一概不予支付。罗某则表示此次矛盾皆因赵某故意降价,恶意竞争引起,自己为此居家一周,无法出摊,误工费理应由赵某支付,且在发生冲突时赵某拉扯、推搡导致其上衣被撕破,隐私部位裸露在外,对其声誉影响甚大,赵某必须给予赔偿。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无奈之下一起到宝龙街道同乐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罗某情绪异常激动,调解员见状,先安抚罗某,待其情绪稳定下来后,再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赵某应依法赔偿罗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赵某对此无异议,表示愿意支付医疗费1300元,误工费1000元,对精神抚慰金的说法表示不认可,赵某认为推搡是双方都受到伤害,都有过错。
罗某则表示发生冲突时恰巧是早上买菜高峰期,市场内人流量大,隐私部位裸露在外的画面时刻出现在眼前,致其晚上噩梦、失眠,对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因此赵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赔偿2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
调解员对罗某的状况表示理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鉴于纠纷发生过程中罗某衣服被撕破的情况较为特殊,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影响,且对生活造成一定困扰,调解员表示,建议赵某酌情给予精神抚慰金。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最终赵某表示可给予7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罗某无异议。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支付罗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元。此次同行生意竞争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
文/图:司新宣、龙岗区司法局
通讯员:孔小燕、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