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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收集编辑:河南法制报
基本案情
姬某开了一家手机店,代理移动电话入网等业务。经营过程中,姬某认识了顾某(已判刑)。顾某告知姬某,每提供一个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在抖音等平台注册新用户成功即可返现3元。姬某利用业务之便,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的手机号码、验证码提供给顾某用于注册新用户,从中非法获利2677.5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鲁山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姬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姬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经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等情形,遂依法判处姬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经他人同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数据,不仅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而且容易催生恶意注册网络黑色产业,可能引发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切莫因“小利”而获“大刑”。(河南法制报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耿海鑫)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