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管理工作,做到高龄津贴发放的全面普惠,对原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民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老龄办联自〔2018〕2号)中的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进行修改,新增“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5元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会同相关部门重新拟定了《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印发。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1日。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宝贵意见,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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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区两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龄津贴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材料审批、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
第五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初始发放依据为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
第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其中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
(三)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第七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匹配。
第二章 申请、登记、确认和发放
第八条 申请高龄津贴应当填写《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3张。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城乡低保证或者特困人员证原件。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高龄津贴申请材料审核和信息录入。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每月月底前汇总,报区级民政部门,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与长春市民政社会救助平台比对信息,确定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资格。
区级民政部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汇总表》《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增减变动情况汇总表》等报送至市民政局。
第十条 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确认生存状况后,按月足额打入申请人个人账户。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高龄津贴可以打入本人低保(特困)账户。银行卡(折)开户银行由各区指定。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需按月在长春市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对高龄津贴进行结算。
第三章 补发、变更及终止
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前一个月,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超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确认,信息准确无误的,自符合条件当月起补发。
户籍由外市迁入的,从符合户籍及年龄条件之月起补发。
跨区迁入的,原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能够提供未领取高龄津贴证明的,由迁入地负责补发;不能提供未领取高龄津贴证明的,从迁入本区后,符合条件之月起发放。
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后,自社区(村)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之日起满30日,从期满之月起停发高龄津贴。上述人员再度出现时,经重新核准后,高龄津贴从停发之月起补发。
对已故未申请的高龄老年人,不予补发;已故已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申请且材料齐全的视为已申请)的高龄老年人,给予补发。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跨区、跨市迁移户籍的高龄老年人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地与迁入地高龄津贴标准不一致的,迁入地对迁入前的高龄津贴不予补差和退回。迁出本市的,从迁出次月停止发放。
区级民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民政局申报下一年度高龄津贴资金财政预算,一并提交下一年度年满八十周岁、九十周岁、10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花名册和统计表。
高龄津贴因年龄增长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对长期在户籍地外居住的高龄老年人进行备案。
异地居住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负责登记高龄老年人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社区(村)可以通过查验户口簿、异地居住证明、网上视频、记载时间或约定信息标记的照片等方式,每月了解一次高龄老年人生存健康状态。
第十四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当于高龄老年人去世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凭死亡证明办理终止发放登记,逐级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于死亡的次月起终止津贴发放。其子女或者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社区(村)可以凭经子女或者家属确认签字的书面材料,办理高龄津贴终止发放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通过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按月回访、半年复审等方式定期复查、抽查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第十六条 高龄津贴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延时发放。
第十七条 老年人或者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者多领高龄津贴的,由发放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追回多发部分资金。对拒不退还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者民政部门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发放或者停发高龄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决定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公主岭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起施行。
来源:长春市民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