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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锐评|大爷卖菜获利21.05元被罚11万元,法院认为“有违过罚相当”

日期: 来源:极目新闻收集编辑: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洛阳西工一三轮车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行政机关对其蔬菜摊作出罚款5.5万元同时加罚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据6月29日极目新闻《大爷卖农残超标蔬菜,赚21元被罚11万元,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有其充足的理由:其一,菜是姜某从批发市场进的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二,姜某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我们要认识到,保障食品安全行政机关积极作为无可厚非,姜某售卖农残超标蔬菜也是事实,处罚并无不妥,关键就看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院的法官,就是据此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那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听进去了吗?

我们看到,法院方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同时还对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就是说,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是有问题的。

在行政机关看来,可能是在依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看,行政机关处罚没有问题。然而,我们也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里来看,行政机关的处罚又未必站得住脚。

现在,不仅是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事,而是相关行政机构应该听从法院的建议,对这起案件的处罚进行梳理,看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如果处罚不当,应该及时纠正,给卖菜大爷一个公正的说法。

类似案件,屡屡引发公众关注,有关部门同样可以就此给出司法指导意见,不让行政机关左右为难,既可减少司法资源消耗,同时也给经营者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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