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23年黑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苏某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爱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苏某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某体育公司)经赛事活动组织管理者的授权,取得2018-2020赛季亚足联冠军联赛公共信号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诉侵权视频的播放平台为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集成播控总平台,相关公众可通过机顶盒点播被诉侵权视频。爱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为该平台的内容服务商、集成播控方,中国电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电某公司)为该平台提供网络传输服务。被诉侵权视频与案涉赛事公共信号视频构成相同。苏某体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某公司、爱某公司向公众提供案涉赛事公共信号视频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要求电某公司、爱某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二:黑河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广播电视台、北京鑫某文化发展中心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2012年黑河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委托案外人创作电视剧《黑河风云》,约定该剧的著作权归美某公司依法享有。2015年7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电视剧《黑河风云》发放《国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20年6、7月份,美某公司发现某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某电视台)在黑河公共频道播放电视剧《黑河风云》,认为某电视台的播放行为影响其后续发行事宜,某电视台于2020年7月22日停播该电视剧。后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三:海口龙某聚涵商贸商行与龙沙区喜某滋面包坊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外人王某于2023年2月27日以登记方式取得甘作登字-2023-G-00005782号等20余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23年2月28日,海口龙某聚涵商贸商行(以下简称龙某商行)从王某处购买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2023年3月,龙某商行发现龙沙区喜某滋面包坊(以下简称喜某滋面包坊)等多家店铺在外卖平台中展示的蛋糕图片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故以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喜某滋面包坊等多家店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喜某滋面包坊对案涉作品的权属提出异议,主张其在外卖平台展示的图片系其多年前制作蛋糕时所拍摄,拍摄者到法院陈述了参加蛋糕制作和拍摄图片的经过,并提供照片底稿。
案例四:哈尔滨市振某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海伦市某锅炉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哈尔滨市振某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某公司)系第9417319号“楓葉”商标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硅胶、硅油乙基、起动液、填漏剂、填隙剂、阻燃剂等。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海伦市某锅炉配件商店(以下简称配件商店)以15元的单价购买“楓葉”牌硅酮玻璃胶1支。配件商店向振某公司出具了购货凭证。振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配件商店停止销售侵害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五: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凤区某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某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肉业公司)系第10429264号注册商标和第2237099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1年,龙凤区某食杂店(以下简称某食杂店)销售的满宴肥羊肉片产品外包装袋上印有两个注册商标的图案字样。肉业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某食杂店,请求法院判令某食杂店停止侵害商标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案例六:北某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某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市北某荒沙巴克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某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荒集团)系案涉“北大荒”、“图①”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授权北某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荒酒业)独家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维权打假。北某荒集团、北某荒酒业发现:被诉侵权“北大荒盛世传奇”白酒、“陈酿老酒”在瓶身包装及包装箱上突出使用“北大荒”“北大荒集团”字样及“图②”标识。营口市北某荒沙巴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巴克公司)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委托生产者,容某酒业公司、河北九某公司分别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樊某江、甄某商贸公司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北某荒酒业、北某荒集团向法院分别提起两起诉讼,主张各被告生产、销售攀附北大荒品牌的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沙巴克公司、容某酒业公司或河北九某公司、樊某江、甄某商贸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北某荒酒业经济损失。
图①
图②
案例七:崔某超与拜泉鹤某农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崔某超于2019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水箱(防高温)”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之日为2020年5月5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专利简要说明记载: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农用机水箱;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使用状态图。2023年5月崔某超在拜泉鹤某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某农机公司)经营场所发现其销售与案涉专利权产品外观相似商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鹤某农机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鹤某农机公司辩称,该种水箱为大型农机车用水箱,该公司早在崔某超申请案涉专利前已生产、加工该类型水箱,因此该外观设计并非崔某超发明,只是被崔某超注册专利。
案例八:五常沃某收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盖某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五常沃某收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沃某收种业公司)经品种权人许可,有权经营“中科发5号”水稻植物新品种,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盖某波通过“快手”等网络平台宣传自己销售“中科发5号”二代种子。沃某收种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盖某波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九: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轩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某公司)系“大众点评”APP运营主体,以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大众点评”APP中相关店铺评级、用户评论等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的重要参考。汉某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黑龙江省轩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某公司)长期大量组织写手对“大众点评”上入驻的商户进行虚假浏览、评价,向商家收取金钱。汉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上述组织实施虚假“刷单炒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轩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十:熊某、周某、李某、张某、康某、陈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熊某在广东省参考各类名表配件自行设计生产图纸,通过惠州市及周边加工厂仿造其设计的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天梭等品牌外壳、底盖、表壳、表圈等手表配件,再进行深加工和镌刻各品牌手表标识,自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将其设计生产的假冒品牌手表配件批发销售给被告人陈某,销售金额共计229,422元。
被告人陈某自2016年以来从被告人熊某处购进假冒欧米茄、劳力士、卡地亚等品牌手表表壳及配件,加价后向被告人康某及黄某、詹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53,299元,违法所得共计45,000元。
被告人康某、张某在哈尔滨市站前路昆仑大厦共同经营钟表配件商店。2019年以来,二人从被告人陈某以及周某等人处购进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天梭等品牌手表配件,加价后批发销售给被告人周某及温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42,822元,违法所得共计35,705.5元。
被告人周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共同经营表行。周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康某等人处购买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浪琴等品牌商标的手表配件,通过快手平台在线直播手表的组装过程,展示组装的手表带有知名品牌商标,并以明显低于正品手表的市场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李某在快手直播间解答客户提问,并辅助周某售后服务、打包发货。自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周某、李某通过邮寄向黑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海南省等地168人销售194块假冒品牌手表,销售金额共计635,129元。
记者:蔡韬;摄影:蔡韬
来源:龙头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