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好友到公园游玩,其间两人打了个赌。结果因为这个赌约,朋友从高处跳下受伤,导致九级伤残。因为这事,原本的一对好友对簿公堂。日前,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男子向受伤致残的好友赔偿6万余元。
38岁的李某和42岁的杨某都是竹山人,两人是一对好朋友。2022年10月,李某、杨某等4人相约外出游玩。行至浙江省义乌市的一处滨江公园,在一堵高约两米的石墙前,李某和杨某一时兴起打起了赌。杨某表示,如果李某敢从石墙上跳到下面的空地,他就请对方吃饭。
两人约定好之后,李某爬上两米多高的石墙,而杨某则掏出手机,在旁边找好角度准备拍下朋友纵身一跃的“飒爽英姿”。两人均未想到的是,危险随之而来。从高处跳下的李某躺在地上,扶着腰部痛苦不堪。
经医院诊断,李某为腰椎爆裂性骨折。住院治疗6天后,李某出院回家。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为九级伤残。原本的好友就此产生矛盾。李某认为此事跟杨某有直接关系,多次找到杨某要求赔偿。但杨某认为,此事是李某主动所为,跟他并无关系,拒绝赔偿。就这样,索赔无果的李某将杨某告上法庭。
竹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杨某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可以预见到高处跳下会带来危险的可能。但现实中,两人依然打赌,最终导致李某九级伤残的后果。在此事中,李某和杨某二人均有责任。李某过于自信,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危险,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杨某作为打赌的参与者,不仅没有及时制止朋友的危险行为,还间接怂恿。尽管李某是主动跳下去的,但杨某不能就此免除所有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定杨某应承担过错的责任比例为20%,赔偿李某损失83858元。
对于这个判决,杨某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法官的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杨某赔偿李某6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和杨某之间的打赌行为看似是朋友之间你情我愿的玩笑行为,但是实际上,他们的举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了李某的伤残后果,该打赌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以及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二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生命健康漠视、疏忽、懈怠,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就算李某的举动纯属自愿,杨某也不能完全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