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
集中审理4起危险驾驶案
4名被告人被当庭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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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自己还清醒”“想着不会有什么事情”“当时也是抱有侥幸心理”“都怪自己嘴馋”“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这是审理危险驾驶案时,被告人向法庭陈述时所作的忏悔。
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2021年12月26日,杨某军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更戛乡街子某宾馆门口倒车时,与停放在某宾馆门口的三辆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杨某军查获。经鉴定杨某军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9.77mg/100ml,法院认为杨某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从重处罚。考虑到杨某军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昌宁县法院以杨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醉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2022年1月17日,被告人穆某萍在卡斯镇某食馆喝酒过程中殴打他人,被害人报警后,穆某萍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离开,行驶一段距离后发现手机忘记在食馆,遂驾车返回,车停好后被出警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穆某萍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1.86mg/100ml。昌宁县法院审理认为,穆某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穆某萍属无证驾驶机动车,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有刑事和行政前科,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穆某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短期内2次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2年9月11日,段某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段某华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91mg/100ml。2022年9月18日,段某华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刮擦到他人驾驶的车辆,他人报警后民警到段某华家中将其查获,经鉴定段某华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3.56mg/100ml。
昌宁县法院认为,段某华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段某华有刑事前科、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段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前罪缓刑考验期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7月24日,戴某春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戴某春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1.60mg/100ml。昌宁县法院认为,戴某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戴某春曾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戴某春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系在缓刑考验期内所实施的行为。法院遂作出判决:1.撤销原裁判文书中关于戴某春适用缓刑部分;2.戴某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之前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全民共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会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但不少老司机心存侥幸,依然酒后驾车,最终害人害己。拒绝酒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此也倡导广大司机朋友:珍爱生命、远离酒驾,文明出行、从我做起。
来源 | 昌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 刘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