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为满足口舌之欲,非法改造装修使用的射钉器,多次聚集进山猎杀野生动物,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法院宣判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名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六千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福建省三明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2015年期间,魏某提供射钉器,由林某对射钉器进行改装后交给魏某,魏某收到改装射钉枪支后将枪托予以更换。2021年2月份左右,林某、陈某相约到沙县区长红村一带山场狩猎,非法捕获竹鸡2只、白鹇1只。2021年11月份左右,林某、魏某、陈某相约到沙县区鸭母道一带山场狩猎,非法捕获野兔1只。2022年8月20日晚,林某、魏某、陈某相约到沙县区大洛镇山际村上坂自然村山场,期间,林某使用自己非法改装射钉枪进行狩猎,非法捕获白鹇1只、白眉山鹧鸪1只、山麂1只、灰胸竹鸡3只。经鉴定,被射杀白鹇、白眉山鹧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射杀山麂、灰胸竹鸡为福建省一般保护动物。
2022年8月20日,三明市沙县区公安分局民警接到举报后于次日凌晨将被告人林某、魏某、陈某查获。三明市沙县区公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林某家中搜查并扣押用于非法捕猎的钢丝绳一套和警报器一个、用于打磨改造枪支的角磨机一个;在魏某位于沙县区鸿运园的住处搜查到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弹十发、钢珠三十六颗。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非法狩猎的罪行,林某、魏某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制造枪支的罪行。
经评估,被告人林某、魏某、陈某猎得的白鹇、白眉山鹧鸪、山麂、灰胸竹鸡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魏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中被告人林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被告人林某与被告人魏某共同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林某、魏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多次进行狩猎,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