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上班族朋友来说,加班早已司空见惯,但这经常发生的事却常常引发争议,如果员工拒绝超时加班安排,被用人单位以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本期节目我们一起来了解。
首先来了解一个实际的案例,小李去年刚毕业,并在去年的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小李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工作了2个月后,小李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这家公司就以小李在试用期间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该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李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可见,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明显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加班制度,应认定为违法。
本案中,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小李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他在试用期间拒不接受工作安排,公司以他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小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所以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