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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镇御景家园电动车电瓶被偷经济损失追回问题
1、我家住在大王镇御景家园,在2023.8.27电动车电瓶被偷,经公安机关追查,是五个年龄在14-15岁的青少年所为,目前已将年级最大的犯罪嫌疑人拘留;
2、针对目前上述情况,我不知道如何将我的经济损失追回,如果起诉,起诉费用远远高于电瓶本身价值;如果私下解决,犯罪人的监护人信息公安局表示只能起诉后法院调取,同时,经了解监护人已管束不了这帮青少年,私了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3、我想寻求贵政府的帮助,如何可以帮我追回我的损失;
4、如果这帮青少年再次进行此类犯罪,是否也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同时追回损失?
答复内容:
您好,经大王镇核实,回复如下:
1、2023年8月26日、27日大王镇辖区多个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生电动自行车电瓶被盗警情,经串并案调查于2023年8月27日下午确定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后依法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案,经调查,上述小区盗窃电瓶违法行为人均未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根据此项规定,大王分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担负医药费,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诉求人可就损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政府可以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帮助,法律咨询电话6881148。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因违法行为人未满16周岁,如违法行为人在此年龄段内再次违法,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就民事赔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