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6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惠州市某公司于2017年至2022年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案件涉及上蔡县某公司,惠阳区公安分局将该线索推送至上蔡县公安局,该县公安机关于6月26日立案侦查。
2024年2月18日,该案移送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惠州市某公司负责人与上蔡县某公司负责人王某在商谈板材买卖业务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虚设交易,空买、空卖等非法行为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抵扣税额34万余元,王某从中获利16万余元。
2024年3月26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竞争,造成国家重大税款损失,当事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命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走上犯罪道路。(李雨纯)
编辑: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