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经常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名义借款人迫于高利息压力主动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后,可否向实际用款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其承担委托借款费用?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网络借贷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实际用款人支付名义借款人因委托借款而产生的本金及利息等费用。
2023年5月初,合伙经营网店的吴某、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便委托吴某的男朋友王某,以个人名义从抖音放心借平台贷款10万元,再由王某借给李某、吴某用作网店进货资金。贷款资金到账后,王某受李某、吴某委托,通过自己经营的劳务服务部向李某、吴某指定的供应商支付货款14.97万元(其中10万元是李某、吴某向王某的借款,4.97万元是李某、吴某委托王某支付)。供应商收到货款后,如约向李某、吴某发货。
2023年6月初,第一期贷款还款期到了后,王某偿还了第一期贷款本息34055.21,其中利息1250元。随后,王某找到李某、吴某催要还款,但李某、吴某未归还。多次协商未果后,吴某将李某和吴某起诉至新津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自己委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
庭审中李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王某去借的10万元及其利息是对合伙的追投资金,自己从未向王某表示过让其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且王某也未将借款本金交付自己,但认可王某从未在自己和吴某经营的网店领取过工资。
吴某辩称,自己与李某合伙做生意缺少资金,但两人的信用额度都不高,就商量委托贷款额度比较高的王某帮忙贷款进货,由自己和李某共同承担本金和利息。这批货物还没卖完,李某就私下转走了店铺资金,自己也没有资金还款,王某就帮二人把放心借平台的贷款还了。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吴某、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5月4日,李某、吴某就进货资金压力让王某通过网络平台贷款达成过一致意见,王某也按三人商量的意见贷款,并于次日向供货商打款。6月8日,吴某让李某将贷款的钱转给自己的时候,李某表示自己的银行卡交易额达到上限无法转账给李某让其去归还贷款本息。6月4日至8月4日期间,王某先后分三次向贷款平台偿还本息共计102765.63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三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放款记录,可以证明李某提议以贷款作为周转资金。因王某贷款额度高,李某遂让王某帮忙贷款10万元的事实。6月8日李某与吴某的通话记录中,吴某要求李某还贷并支付利息,李某因银行卡额度不够而未履行,但并未否认应支付贷款本息。王某与李某、吴某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具有委托借款合意,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将借款全部用于李某、吴某的网店购货,视为将案涉借款交付给李某、吴某。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吴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委托借款费用10276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