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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华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二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雅饶村的婺城区桐溪雅饶段及石门溪整治工程时,发现某公司存在涉嫌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该案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婺城区办理的首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案件。
经初步查证,该公司在婺城区白龙桥镇雅饶村施工桐溪雅饶段及石门溪整治工程时,在施工现场的河道边沿和基坑边沿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二中队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据了解,自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攻坚行动以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二中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及时消除不安全苗头和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浙江之声记者蓝柳丹、通讯员方翠、童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