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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金融时报收集编辑:科技金融时报
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不法分子往往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引诱公众参与,骗取公众钱财。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对工商机关隐瞒股东出资的情况下成立了绛县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源泰小额贷款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某某。玖源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在绛县开发区辖区内向“三农”、个体经营户、微型及小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及票据贴现业务。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违反经营范围,发展业务员为公司拉客户办存款,截止2013年7月共发展业务员124名,采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的手段,以承诺支付年利率12%的高利息为诱饵,以出具股金条据的形式,先后向1217人非法吸收存款1.7亿元,截止2015年已归还存款金额1.3亿元,支付存款利息金额752万余元,剩余约3039万余元无法归还。
裁判结果
该案由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山西省运城市检察院指定垣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9日,垣曲县检察院以二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垣曲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垣曲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卢某某、陈某某二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集资者都会把短期“回报率”定得很高。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有部分投资者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不法分子的“帮手”,结果害人害己。
来源:荣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