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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承诺的一楼独立院子被取消!蚌埠多名业主联名举报...

日期: 来源:蚌埠日报收集编辑:蚌埠日报

11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5件,涉及商业诋毁案、店铺刷单炒信虚假宣传、餐饮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等。

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中,包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商业诋毁案、王某淘宝店铺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经济开发区某餐饮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某电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他人字号案、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案件涉及金融、餐饮等行业,均与民生息息相关。

01、蚌埠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接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来6名业主联名举报信,反映某小区在销售时宣传每栋楼的一楼住户都有独立的院子,并承诺交付时围好一楼院子并让业主拿房后自行打通阳台到院子的门,小区购房者均签署协议书确定绿地使用权的约定和确定院子的使用权归小区一楼业主拥有,致使一楼购房者以整个小区楼层单价最高的价格购买一楼,在实际交付时,得知该小区在住建委审核的规划图上根本没有院子。经调查,该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中通过网站、沙盘,置业顾问口述、个人微信号朋友圈宣传等形式宣传购买一楼赠送绿篱围合的院落,在购房时要求该小区所有购房者签订《关于该小区南院项目部分绿地使用权的特别约定》,宣传是作为确认院落给一楼业主专用的协议,致使业主认为一楼有院落。现小区已交付,已交付的楼盘一楼有绿篱围合区,一楼业主门口有阳台从屋内无法进入绿篱围合区域,而且已经取消一楼业主绿篱围合区域专属使用权。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陆拾万元(600000元)的罚款。

02、蚌埠某餐饮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接投诉线索,依法到位于蚌埠华夏第一街区B2栋的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2种“好评返现卡”,内容含有“五星10字好评+晒图截图发至微信领取红包3元”、“五星好评15字+照片返现5元”等字样,扫描“好评返现卡”上的二维码,显示的内容与投诉内容相符。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在拼多多平台上订购了标注“领取红包3元”、“返现5元”的2种“好评返现卡”共计2000张,共计花费80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29日开始使用,截止至检查之日,共使用了34张,返现了34笔,剩余未使用。当事人对未使用的“好评返现卡”进行了销毁。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蚌埠市某公司仿冒混淆他人字号案

基本案情: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使用了冒用“金业诚兴”字样的设备。该批设备系蚌埠市某电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微信从网上采购的。经查明,该批仿冒混淆他人字号的设备用于安徽某学院学术报告厅及视频会议室建设中,10寸阵列音箱共计8个;10寸辅助音箱共计2台;10反听音箱共计4只;8寸小会议室音响1台,本案案值为10000元。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04、王某淘宝店铺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淘宝平台商家李某某涉嫌存在销售来源不明产品等行为违法线索,李某某实际经营地在蚌埠市固镇县,实际经营地联系人是王某。经查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对于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来源不明产品等行为违法线索系不存在。当事人淘宝店铺开有店铺,主要经营理疗产品。为了增加其店铺的影响,当事人找网络用户给某产品进行刷单,经查,期间,当事人共刷单275笔,刷单额46200元,支付给刷单方佣金4125元,根据当事人真实销售额、进货额、快递费、平台扣除手续费,当事人实际获利13506.5元。

法律适用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雇佣他人为其淘宝店铺商品进行刷单活动,并处罚款20000元。

05、某商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银行内张贴、摆放的宣传单上,附有该银行与他行平均利率对比的表格,宣传单的主要内容体现为该行存款利率高于他行平均利率,并列举出以10万元存款为例在该行多存利息金额,以此吸引储户。经执法人员调查,本县其他9家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大部分银行实际的存款利率高于当事人宣传单上标示的他行平均利率,部分银行的存款利率高于当事人银行的存款利率。当事人为吸引储户,吸收存款,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在明知该县部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比本行高的情况下,向公众宣传不实的该银行与他行的利率对比信息,传播虚假信息贬损他行的商品声誉,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蚌埠日报 记者:何沛 通讯员:苏畅 编辑: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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